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6號上訴人即原 告 林文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男間113年度訴字第1006號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3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