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9號上 訴 人 林佳隆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被 上訴人 林李秋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0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1,22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02.51㎡×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起訴時建物課稅現值1,304,700元=5,471,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