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 告 柯瑞津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吳文淑律師陳筱文律師被 告 林陳秀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黃莉莉複代理人 李健豪
張棟雄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分署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被 告 黃憲忠
黃憲任黃崇樺黃添登黃素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琇如律師被 告 李和崧
黃俊豪黃馨儀李枝穗戴民靜劉尚鑫劉垣君劉薇繁劉宇珊劉有信林登財林君紅林季芬林秀香林建廷林建州謝劉秋蘭巴劉梅貴劉秀戀黃靖珺黃燕明黃麗燕黃世保黃碧美黃心芸
黃金泉黃世強
黃國興黃國樑
黃國川黃國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分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最新答辯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