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69號原 告 和源兩合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雅各訴訟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被 告 陳新登訴訟代理人 蘇聰榮律師複 代理人 黃鼎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上列當事人間有和解意願,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1續行審理(同案被告許淳淨部分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