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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淳淨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和源兩合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雅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4,000元=540,000元),上訴利益為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