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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1號原 告 朱敏秀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複代理人 蕭皓軒律師被 告 邱皓偉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被 告 莊景翔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被 告 陳奐羽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被 告 白凱文訴訟代理人 蘇千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並聲請調查證據,因並無不合,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人應於收受原告之聲請狀後之20日內舉證就原告之聲請狀表示意見。

三、兩造請傳送最新書狀之電子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