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江金一(原名:江國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宋子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1,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孟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