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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金一(原名:江國林)上列上訴人與被告宋子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