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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合群新城孝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張春陵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崇實

唐淑芬倪麗霞顧曉菁匡佑國鄭士淵羅孝仁江榮枝倪同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國欽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76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確定,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裁判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