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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2號原 告 張智堯訴訟代理人 張泰銓被 告 狄宇彤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1月19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3年11月26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