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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2號上訴人即被告 狄宇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智堯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4-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