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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3號原 告 駱同堂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被 告 駱倚蕾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裁定於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起訴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系爭事件業經本院於115年1月28日為第二審判決,且系爭事件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從而,本件停止訴訟之事由現已不復存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