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駱倚蕾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駱同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萬2,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暨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