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 刁鵬程即 被告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啟宗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