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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兼法定代理人 呂綺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威舒、劉財源間確認主任委員職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裁判日期:202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