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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3號原 告 陳璽聘被 告 郭芸蓁即尚溢國際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律師被 告 黃田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加盟合約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4年3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黃田富未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裁判日期:202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