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求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聖第Ⅰ代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求為撤銷被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2月23日所召開之112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係屬財產權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