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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求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聖第Ⅰ代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14年5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電話紀錄、多元化繳費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