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8號上 訴 人 陳家嘉

陳簡美皇陳品璋陳昱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享權、鍾協成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