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金和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彩鈴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