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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儀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王鳳蓁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34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