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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9號上 訴 人 黃煥文

曾志騰被 上訴人 蔡其頷

黃淑幸

王維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