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鄂元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宗霖、李隆君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70,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