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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02號上 訴 人 林蔡錦雲訴訟代理人 林宗津被 上訴人 茄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朱美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日期:202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