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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0號聲 請 人即

參 加 人 陳榮珠 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上列聲請人因就原告黃三文、葉錦秀與被告心情故事大樓管理委員會間113年度訴字第530號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聲請為被告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參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首揭規定繳納參加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日期: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