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80號上 訴 人 李愛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福康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4,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