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0號上 訴 人 謝松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松仁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裁判日期:202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