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7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炳榮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秀香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24日下午3時5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孟嫺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裁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