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7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炳榮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秀香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24日下午3時5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