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96號原 告 鄭羅秀鈴訴訟代理人 鄭慧萍被 告 鄭水祥
黃國松
鄭菊英
鄭曉菁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芷茵即鄭治文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4月7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