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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4號原 告 郭怡婷訴訟代理人 徐旻律師

張簡明杰律師複 代理人 王怡璇律師被 告 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憲富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宥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下午5時宣判,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各具狀陳報影響判決結果之重大事由,故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