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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14號原 告 鍾劉勝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紹方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8,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