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17號上訴人即被 告 蔡吳春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113年度訴字第81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5,371元(計算式:本金609,807元+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35,564元=645,3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