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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8號原 告 陳志弘

覃佩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被 告 宋潔琳

羅巧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蘇淯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因誣告其涉嫌偽造文書案件,致其名譽權受損,已對被告提出刑事訴訟,現由本院113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訴訟審理,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則本件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應以被告之誣告行為是否成立為據,是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上開刑事訴訟之判決為據,於該刑事訴訟終結前,應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又兩造前已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兩次,因上開刑事訴訟尚未終結,業據兩造具狀同意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