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8號原 告 陳志弘
覃佩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被 告 宋潔琳
羅巧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蘇淯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被告涉嫌誣告刑事案件(本院113年度自字第4號),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刑事案件業於115年7月23日判決,有該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