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3號原 告 黃玫煌
黃秋燕
黃淑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被 告 黃晴雲
黃凱
黃國泰黃家文黃家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複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被 告 黃萬田特別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現員及派下權房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2月15日下午5時宣判期日,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2月31日下午3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