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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3號原 告 黃玫煌

黃秋燕

黃淑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被 告 黃晴雲

黃凱

黃國泰黃家文黃家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複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被 告 黃萬田特別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現員及派下權房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