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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969號原 告 王姿允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程之彥律師被 告 王銘嶼訴訟代理人 吳政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王姿允因發現我國於近年已成為亞洲地區肥胖盛行率最

高的國家,造成國人的健康威脅與社會經濟負擔,故而結合自身減肥資歷和醫學專業,加上多年臨床減重經驗,以及對於腸道菌之實驗與研究,潛心研發出一套經由「改善失衡腸道菌相」之科學方式,達成治療身體代謝疾病之非藥物性純飲食法,並以該飲食法之階段飲食過程特色,將之命名為「4+2R代謝飲食法」(下稱系爭飲食法),復於民國110年間出書講述系爭飲食法之施行方式。而被告王銘嶼為減重手術方面之專業醫師,其為達成行銷減重手術之目的,竟透過惡意貶損系爭飲食法之方式,於113年5月13日上午10時57分開始,在其創建之通訊軟體LINE匿名群組「鯨湛凡爾賽宮」(下稱系爭匿名群組),由其本人以「管理員01」代號陸續發言要求群組內成員「需要大家幫我灌水推文」、「我要發一篇攻擊6R飲食的文章」、「大家幫我整齊推文:『棄6R改開刀』」、「我要戰6R啦」、「現在起風了」、「因為當時沒話題」、「拍書,把書放在地上」、「我就是想戰她」等語(下稱系爭號召言論),並於同日在其公開之社群網站FACEBOOK(即臉書)粉絲專頁「大踐師-王銘嶼醫師的實踐修鍊場」以「6R」、「6R教主」作為原告之代稱,而發布如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大肆批評原告及其研發之系爭飲食法,甚至以「把各種爭議不定論的偽科學串在一起當作商業手段」等言論,誣指原告係透過推廣系爭飲食法之方式推銷個人產品進行斂財,意圖將原告塑造成「為達賺錢目的而不擇手段」之無良醫師,惡意貶損原告之名譽,再藉由被告所號召之網友,於該篇貼文下大量留言「棄6R改開刀」等語,意圖製造其貼文所述之不實內容有多數人支持之假象,試圖誤導一般閱覽者對於系爭飲食法之負面印象,並進而造成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㈡被告復接連於113年5月16日、113年5月17日張貼如附表編號2

至4所示貼文,以「多少人因為花了一個月幾十萬購入這些產品停止使用後復胖」、「一直鼓吹養好菌就不會復胖,比手術還神」、「自己當一個內科醫生當到把產品,營利模式,整套當作科學上最正確最好的方法」、「消費者洗腦成就是要一直這樣靠產品減肥,光吃這些東西就可以活一輩子」等不實言論,汙稱原告係以營利作為唯一目的,洗腦消費者購買產品減肥,違背醫師誓詞、沒有醫德之無良醫師,造成貶損原告名譽之結果。惟原告提供之商品不但有不同方案可供選擇,一個月之花費充其量至多僅介於新臺幣(下同)9,800元至15,000元之間,若是購買30,000元之方案,其內容物更可供消費者使用長達2個月以上,被告前開所為,顯非出於合理評論,而係藉由惡意抹黑原告及系爭飲食法之方式,反向拉抬行銷以開刀手術方式進行減肥,並已造成原告之名譽受有嚴重損害。

㈢綜上所述,被告於113年5月13日至同年月17日間,基於貶損

原告名譽之故意,於其公開之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所示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貼文內容),業已損及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1元。又被告前開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而為回復原告受損之名譽,以避免其餘閱覽貼文之第三人因誤信系爭貼文內容,持續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原告請求以刪除下架如附表所示貼文之方式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此已為侵害最小之手段,依比例原則衡量並無不當。職是,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貼文刪除下架。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爰聲明求為判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貼文刪除下架。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承認系爭匿名群組為被告所創建,但否認該群組成員「

管理員01」為被告本人,被告亦未發表系爭號召言論,且該群組內成員均為被告粉絲,對於系爭飲食法本有不認同之空間,被告認為系爭匿名群組內成員之言論自由應受到保障及尊重,勿給予過多干涉。其次,原告主張被告關於6R之相關言論為惡意貶損原告之名譽,然原告所取得之商標名稱為「4+2R代謝飲食法」,並非「6R」,自難認被告系爭貼文內容已貶損原告之名譽;退步言之,縱認被告評論劍指原告之系爭飲食法,然被告所評論之客體均為系爭飲食法,言論目的是要提醒民眾強化自我判斷能力,勿迷思無科學根據之減重飲食方式,此無關乎貶損原告之名譽;如依原告主張,只要批評系爭飲食法即是對原告名譽之損害,則原告自去年亦多次頻繁以各種方式攻擊被告有科學根據之減重手術,對被告名譽貶損有過之而無不及。

㈡網友於被告臉書粉絲專頁留言「棄6R改開刀」等語,均係出

於其等之自由意志,絕無受被告鼓吹甚至強迫之下而推文,該等言論自應予尊重。至於原告指摘被告透過系爭貼文內容,誣指原告以推廣系爭飲食法方式推銷個人產品進行斂財,意圖將原告塑造成「為達賺錢目的而不擇手段」之無良醫師,汙稱原告以營利作為唯一目的,洗腦消費者購買產品減肥,違背醫師誓詞、沒有醫德之無良醫師云云,均屬原告臆測、幻想之詞,被告系爭貼文內容未曾描述原告為「斂財」、「無良醫師」、「不擇手段」、「盡其所能貶損原告之名譽」、「以營利作為唯一目的」、「洗腦」、「違背醫師誓詞」或「沒有醫德之無良醫師」等情。

㈢綜上所述,被告未曾為貶損原告個人名譽之論述,故原告本件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研發出系爭飲食法,並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且經核准在案。

㈡如附表所示貼文均為被告所張貼。

㈢系爭匿名群組為被告所創建。

㈣系爭匿名群組內成員「管理員01」自113年5月13日上午10時57分起,曾貼文為系爭號召言論。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可參)。

㈡原告主張:被告所張貼系爭貼文內容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應

法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茲就被告所張貼系爭貼文內容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乙節,判斷如下:

⒈查被告所張貼系爭貼文內容,其評論之客體均為系爭飲食法

,而各式減重飲食法有何優缺點、適合之族群、可能衍生之問題等,均為社會大眾於追求減肥與健康飲食過程中關注之議題,又系爭飲食法是否可改善腸道菌、打造易瘦體質或有無副作用、是否易復胖等,如能經充分討論,自有利於不特定民眾或關注於追求減肥與健康之消費者的共同利益,是應允許不特定民眾或消費者就系爭飲食法之相關效用表達意見,且系爭貼文內容既係被告針對系爭飲食法所為之個人意見評論,指稱之對象為系爭飲食法而非原告,尚難認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辯稱其發表系爭貼文內容,目的是要提醒民眾強化自我判斷能力,勿迷思特定之減重飲食方式,此無關乎貶損原告之名譽等語,應屬可採。

⒉原告固主張:其於110年間開始陸續出版系爭飲食法之相關書

籍,另以關鍵字搜尋系爭飲食法或「4+2R」,即會出現諸多網路文章介紹系爭飲食法為原告多年研究所得,且原告業於111年間取得系爭飲食法之商標權,顯見原告與系爭飲食法間具有高度密接性及關連性;又「6R」顯係擷取系爭飲食法之數字及外語部分後,再加以簡化之代稱(即4+2=6),另以關鍵字搜尋「6R減肥」,也會出現諸多與原告及「4+2R」、系爭飲食法相關之文章,可證「6R」即為「4+2R」之代稱。是以,被告於系爭貼文內容所提及之「6R教主」,顯係指系爭飲食法之發明者即原告,則被告對於「6R」、「6R教主」之不實評論自已顯著影響原告社會上之評價云云,並提出「4+2R代謝飲食法」商標註冊證影本、原告出版系爭飲食法相關書籍之網頁查詢資料、以關鍵字搜尋系爭飲食法及「4+2R」之網頁查詢資料、以關鍵字搜尋「6R減肥」之網頁查詢資料等件為憑(見審訴字卷第31至33頁、第125至142頁)。

惟查:

⑴所謂「名譽」,僅限於「真實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自

然人)」,前者指第三人對於一人之客觀評價,後者即被害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人性尊嚴,不包含取決於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是被告對於系爭飲食法之批評,縱使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刻薄,足令系爭飲食法之研發者即原告感到不舒服或不快,苟無法造成原告真實社會名譽之貶損,即難認係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又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如對於商業產品之評價、批判即可連結至對於發明者、公司經營者個人之名譽權保障,此種連結,無疑將大幅限縮社會大眾對於商業產品評論、批判、抱怨、嫌棄之言論自由,使消費者無法經由充分之資訊揭露、交流、評價而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應屬對於言論自由之過度箝制。是以,本院認為對於商業產品之評論、批判不能簡單連結為對於發明者、公司經營者個人之名譽權之詆毀、中傷或誣衊。

⑵查被告系爭貼文內容,既係針對系爭飲食法所為評論,即為

其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縱使社會大眾或網路使用者可輕易查悉「6R=4+2R」、「6R教主=原告」,仍無解於系爭貼文內容主要評論之對象乃系爭飲食法而非原告個人,社會大眾對於系爭飲食法之優缺點、後遺症本有知的權利及評論之自由,被告對於系爭飲食法之批判或質疑,尚難認為會貶損社會上對原告個人之評價,即難認原告之名譽權受有何損害。況經本院以GOOGLE蒐尋關鍵字「6R教主」,其檢索結果均與原告無關,有GOOGLE蒐尋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則苟非對於系爭飲食法或飲食減重稍有涉獵者,對於「6R=4+2R」、「6R教主=原告」當一無所悉。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貼文內容提及「6R」、「6R教主」之評論將顯著影響原告社會上之評價,已屬有疑。

⑶第查,依原告提出之相關GOOGLE搜尋結果,社會大眾對於「

系爭飲食法淨化高效率減脂是謊言?還是肥胖救星?」、其是否比168斷食減肥法更有效?是否會造成夜尿、掉髮?是否須挨餓、爆汗或可以輕鬆減脂?等節多所討論,是以,系爭飲食法究竟可否改善腸道菌、打造易瘦體質、有無副作用、是否易復胖等情,確屬追求健康減重之社會大眾所關注之事項,又不論採行飲食法或開刀之方式進行減重,如實施不當,均有一定程度可能傷害人體健康或生命之風險,與消費者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維護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對於在減重之過程中如何兼顧健康,自應允許大眾提出相關意見與質疑,而屬可受公評之事,民眾、倡議者或反對者如有意見分歧,即應予以最大程度之言論自由保障,以免發生此類關乎大眾健康福祉之公共事務無法予以監督、辯明,影響減重過程之健康風險評估。是以,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準此,縱他人對於系爭飲食法之評論可能連結至原告個人,原告之名譽權相較於他人對其倡議之系爭飲食法優缺點之論述等言論自由之保障,仍應有較高程度之退讓。另衡酌原告已多次出書倡議系爭飲食法,亦有經營臉書粉絲專頁,時常接受媒體訪問或發表關於健康減重之文章,其既身為網紅醫師、公眾人物,即可利用媒體或臉書粉絲專頁為系爭飲食法每月花費金額、有無副作用等事項進行辯護或澄清,是其於面對民眾對於系爭飲食法之批評或誤解時,有更好之管道可對系爭飲食法進行發聲、辯駁,故為避免民眾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其他關心減重與健康之消費者亟欲瞭解之系爭飲食法相關資訊,而難收監督與檢視之效,自應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法律保護個人名譽權間為權衡與調和,是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相對於他人之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從而,原告此部分主張,要非可採。

⒊原告復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貼文內容,其中如附表所示灰底

粗體字部分(下稱系爭言論)已為不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關於前開夾雜事實陳述部分,被告仍應舉證已盡較高之合理查證義務而確信為真實,然被告至今並未舉證其已盡何種查證行為,而其所發表之系爭言論確實已足使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遭受貶損,應認已侵害原告之名譽云云。惟:

⑴經查,依系爭言論之脈絡、前後文義觀之,仍係對於系爭飲

食法所為之評論,被告自始至終未曾以「斂財」、「無良醫師」、「不擇手段」、「以營利為唯一目的」、「違背醫師誓詞」或「沒有醫德之無良醫師」等詞指摘原告,而僅係針對系爭飲食法有無科學根據、可否改善腸道菌、打造易瘦體質、是否會復胖、掉髮、停經、貧血、花費金額是否過高等節提出質疑,而系爭飲食法是否具有科學依據、可否改善腸道菌、打造易瘦體質、是否有後遺症、日後是否只能食用蛋白粉及豆腐、每月產品花費金額等,均屬消費者或社會大眾有權瞭解之事項,當接受民眾之監督與檢視,而屬可受公評之事,業如前述,縱使被告係以負面用語提出質疑,或對系爭飲食法所為之批評較為聳動、誇張而使原告感到不快、不悅,亦僅係侵害原告名譽感情,不致使原告真實社會名譽受損,即不得因此遽認已毀損原告之名譽。

⑵再者,縱認被告所稱「多少人因為花了一個月幾十萬購入這

些產品」、「停止使用後復胖」等語均屬不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惟綜觀系爭言論之前後對應語句、語意、起因與動機等一切情狀,系爭言論亦屬對於系爭飲食法之不實陳述,而非對原告本人所為之不實指摘、傳述,自難認其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況一般社會大眾亦不致因被告所為上開言論,而貶損對於原告之社會評價,充其量僅係於斟酌是否採行系爭飲食法前,會更加謹慎地評估或查證其效用、每月支出金額、有無副作用等情。本院尚難憑此即遽認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已然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仍難憑採。⑶至原告所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96年度台上字

第35號、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27號、111年度上字第1035號、95年度重上字第25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469號判決,經核其事實與本件並非相同,無從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⒋原告另主張:被告既已承認有創建系爭匿名群組,依一般社

會常理,被告實質上應具有管理該群組之權限,且應能掌握該群組之營運細節及方向。而觀諸用戶「管理員01」於該群組張貼系爭號召言論後,被告立即於其經營之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該篇貼文中提及「最近各方又在戰6R…」之內容,並且在該篇貼文之留言處有諸多網友留言「棄6R改開刀」等語,與系爭匿名群組中「管理員01」之號召推文內容完全相同。從系爭匿名群組對話、貼文時間、網友留言等內容互相勾稽,顯已足證該群組用戶「管理員01」即係在該群組內不斷要群組成員幫「我」之人,其真實身分即為被告無疑;細譯被告之行為,顯係基於事前精心規劃,試圖誤導一般閱覽者對於原告研發之系爭飲食法抱有負面印象,進而達成竭盡所能貶損原告於社會上評價之目的,自係出於故意貶損原告名譽之惡意云云。然為被告所否認,並辯以前詞。經查:

⑴系爭匿名群組為被告所創立,被告雖否認系爭號召言論為其

所發表,然系爭號召言論均係以「我」為主語發表,且於「管理員01」發表上開號召言論後,被告立即於其經營之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該貼文中有提及「最近各方又在戰6R…」等內容,且在該篇貼文之留言處有諸多網友留言「棄6R改開刀」等語,恰與「管理員01」於系爭匿名群組發表之「需要大家幫我灌水推文」、「我要發一篇攻擊6R飲食的文章」、「大家幫我整齊推文:『棄6R改開刀』」、「我要戰6R啦」等言論相符;另有網友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貼文下留言表示:「不是欸!動刀跟蛋白粉都是生意啦(貼圖)只是覺得在群組號召大家留言蠻好笑的證據確鑿可愛可愛!」,被告則回覆「對啊我號召大家嘲笑6R是事實嘻嘻」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可見被告已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貼文下自承確有「號召大家嘲笑6R」,則系爭匿名群組內成員「管理員01」應屬被告本人無誤,堪以認定。

⑵查系爭匿名群組內成員「管理員01」確係被告本人,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然其於系爭匿名群組內之系爭號召言論,至多僅能認為係在鼓吹該群組內成員對系爭飲食法宣戰,雖挑釁意味十足,但依其言詞內容之前後文義觀之,亦不足以認定有何損害原告名譽之情事;至於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縱經被告粉絲多次推文「棄6R改開刀」等言論,然原告亦有經營臉書粉絲專頁,自可於臉書粉絲專頁予以澄清、辯明,而可透過言論市場予以消除或對抗,是被告於系爭匿名群組之發言或被告粉絲之推文內容,縱會造成原告之不悅及名譽感情之負面效應,但起因係涉及系爭飲食法之優缺點等可受公評之事,原告之名譽權對該可受公評事項之論述等言論自由之保障,應有較高程度之退讓,業如前述。是以,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

㈢綜上,原告所研發之系爭飲食法有何優缺點、副作用應屬可

受公評之事,被告對於系爭飲食法發表系爭貼文內容,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申論其個人之意見、表達自己之評價及主觀上之確信而為夾敘評論之措辭,並非無端恣意以情緒性言論攻擊原告,實難認係出於貶抑原告社會評價之惡意所為,尚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貼文內容,侵害其名譽權,即難憑採,原告以此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並應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元,並應將如附表所示貼文刪除下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附表: 編號 社群平台 發文日期 貼 文 內 容 證 據 出 處 1 臉 書 民國113年5月13日 〔遛嗄〕 最近各方又在戰6R,說腸道菌減肥法的事情。 腸道菌會不會影響肥胖體質,到底是不是倒果為因,這個是非常多專家質疑的事情。 如果光靠腸道菌就可以打造不復胖的體質,我就請問那GLP1RA的股價為什麼屌虐益生菌產業? 如果腸道菌的改變就可以不復胖,那為什麼還有那麼多放棄6R跑來開刀的患者? 除了對腸道菌減肥的質疑以外 6R飲食到底有沒有等於改善腸道菌? 這也是非常多人質疑的事情。 但是6R教主就是打著: 6R=改善腸道菌=打造易瘦體質=不復胖有療效保證 把各種爭議無定論的偽科學串在一起當作商業手段。 吾人以最好的科學方法為營利手段 而非以營利手段為最好的科學方法。 偽科學都必須以柯博文的離子化劍通通斬斷! 審訴字卷第39頁 2 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9:17 〔蘇ㄅㄑ〕 欸欸欸6R教主,妳真的很開不起玩笑欸,妳一天到晚在那邊一堆誰誰誰棄開刀改6R,棄減肥藥改6R,棄直銷產品改6R,減肥方法一堆都是,人家講棄6R妳就氣噗噗喔?就只能選6R是不是? 我要不要花時間精進醫術,妳是有看過我在開刀房裏面的精進嗎? 妳真的蠻幼稚的。這樣也可以讓妳大怒真的我的人生成就欸。 6R有什麼好戰的,阿就大家都知道執行起來很痛苦不是?停掉就復胖不是?要有決心人生只能和蛋白粉跟吃豆腐不是? 阿妳深蹲(快轉小蹲)100天以後也要記得維持運動習慣好嗎?真的很為妳的肌肉量感到憂心。 審訴字卷第45頁 3 民國113年5月16日下午5:53 〔鼓吹開刀臭了嗎〕 這個女生113年3月1日開刀。 我開刀完的客戶有這樣的體能跟肌肉線條,生活作息完全正常,幹嘛硬要在那邊指控:哎呀一定有後遺症啦,有副作用啦! 見不得人家好嗎教主? 怎麼妳的客戶一堆停經貧血的到處講啊? 妳自己本人的inbody數據,或是健力三項數據,或是跑步1500米成績,贏不了我開刀的客戶那就請妳對手術的副作用後遺症方面閉嘴。 妳覺得這篇po文的女生看起來太強壯妳不敢跟她pk,那我再挑別人跟妳pk。保證都是開過刀的。 我對著一堆本來就是要開刀的人高唱:棄6R改開刀,是擋到妳家wifi? 6R輪不到我抹黑吧?它自己變黑的干我屁事。 審訴字卷第46頁 4 民國113年5月17日下午9:00 〔本來就很黑〕 根本就不是我在故意抹黑6R 因為6R早就被很多人討厭了 我只是反映實際上病人的抱怨 多少人因為花了一個月幾十萬購入這些產品 停止使用後復胖 異常的營養結構不只造成生理的狀況 連心理都產生自我懷疑和否定 我們手術醫生開刀都要告訴病患「手術需知」。 為什麼你們賣蛋白粉、賣保健食品都不用。 沒有告訴肥胖症的病人,一旦停止使用,就會大幅度反彈復胖,甚至大量熱量赤字可能造成停經掉髮也不提。 反而還一直鼓吹養好菌就不會復胖,比手術還神? 動不動就批判別人沒有醫德,違背醫師誓詞 用道德的大帽子扣子別人身上。 結果自己當一個內科醫生當到把產品,營利模式,整套當作科學上最正確最好的方法,根本就本末倒置。 把消費者洗腦成就是要一直這樣靠產品減肥,光吃這些東西就可以活一輩子是嗎? 好意思要批判全體反對6R的其他減重方法群眾? 妳怎麼不想想全部內科減重醫師裡面就只有6R被打成邪教? 罵人會氣到內傷,這個世界需要美女來維持和平。 圖為2月份開刀5月份畢業的手術客戶。 審訴字卷第47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