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97號原 告 楊宏瑜訴訟代理人 賴儀真律師
林石猛律師被 告 劉陳樂娘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梁家惠律師林靜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2月8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2月29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