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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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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羡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通行權是否應適用民法第789條第1項規定?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5年7月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