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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重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再字第1號上 訴 人即再審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江金一(原名江國林)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