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原 告 黃文郎
吳貴標吳思萱張鴻煜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被 告 鉅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國濤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許祖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加班費給付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3月10日下午3時10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