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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6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王鑫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6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91,7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