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韓淑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程遠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7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即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1945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分之1之拍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