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黃怡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居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6,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