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朝欽

楊錦江

楊貴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佳松、王興麒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562,7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