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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7號上 訴 人 黃泊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家聲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2,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