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7號上 訴 人 黃泊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家聲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2,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