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 告 總福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恒輝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俊壹間113年度重訴字第187號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69,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4,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