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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 告 魏怡悺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複 代理人 林辰律律師被 告 禾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鈞璟被 告 黃建清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林健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定民國115年1月3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2月1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