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 告 郭啓貞被 告 歐秋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院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 告 郭啓貞被 告 歐秋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院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