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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 告 郭啓貞被 告 歐秋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院認仍有事證尚待調查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