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方美芳
倪正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倪昕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39,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5,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