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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方美芳

倪正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倪昕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39,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5,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裁判日期:2025-05-01